【案例】
两年前,毛小茜所在地区的房价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不断被抬到新的黑龙江专业羊角风医院高位。出于“买涨不买跌”的从众心理,毛小茜以小额首付,与开发商签下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与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80万元,期限20年。
岂料,一年来,由于*宏观政策的调控,不仅房价涨势被止住,甚至已经下跌快四成,且仍有下跌之势。在此情况下,如果毛小茜继续根据按揭向银行支付本息,无疑会更加得不偿失。于是,她和其他人一样想到了“弃房断供”,也就是停止了向银行还贷,不要已黑龙江在哪治疗母猪疯比较好经支付的首付款和交了一年多的贷款本息,甚至不要房子,让银行以此为限得到抵偿。问题是,这样做,日后能否免除责任?
【分析】
因房价下跌而“弃房断供”,并不能免除毛小茜的还贷义务。
一方面,“弃房断供”并非可以“一断了事”。
个人买房时和银行签署的按揭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和用所购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两份合同一旦订立,便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对于购房者来说,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也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小儿癫痫病能治好吗借款,且这一义务不论房价如何变化,都依然存在。
甘肃治疗羊角风很*的公立医院购房人“弃房断供”无疑构成违约,必须依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购房人不但仍然必须继续支付本息,且还必须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承担银行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结合本案,哪怕毛小茜不要此前已经支付的首付与本息,甚至放弃房屋的产权,但鉴于房屋已经资不抵债,她亦照样无法逃避对不足部分本息的偿付义务。
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另一方面,“弃房断供”会因“授人以柄”而使银行有权要求提前还贷。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鉴于“弃房断供”的核心在于购房人为“断供”而拒绝继续支付本息,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就决定了银行有权随时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购房人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息。这对毛小茜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