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企业解除合同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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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施女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当地纺织厂工作已20多年,平时工作勤恳,为人老实,在职工中颇有人缘。2003年8月,施女在例行体检时被查患病,后经过两年多时间的治疗仍未见明显好转。医疗期满时,施女已无法从事原工作,纺织厂考虑到施女在厂里已工作多年,且平时表现尚可,遂两次为其调换了工作岗位,但施女因身体原因仍无法胜任。纺织厂认为已尽到人道责任,遂解除了与施女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施女任何待遇。施女认为纺织厂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且应给自己相应的待遇。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说法
本案中纺织厂未与施女协商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单方解除权。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现行《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2003年8月施女被查患病后,经两年多治疗未见好转,直至医疗期满时,施女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长春哪家医院可以治疗癫痫?,施女仍不能胜任。因此,纺织厂解除与施女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但是,纺织厂不予施女经济补偿金是不当的。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费用。依照《劳动法》有陕西很好的癫痫医院是哪家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一般是生活补助费性质,但对于患病及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还应包括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发布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哈尔滨儿童医院羊癫疯科电话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施女是因病不能胜任纺织厂分配的工作,为此,纺织厂将其辞退后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亮亮